襄阳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2 18: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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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非法捕捞行为举报奖励试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渔业资源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全面整治非法捕捞行为,保护汉江渔业资源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汉江襄阳段全面禁渔的决定》《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汉江襄阳段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渔的通告》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举报非法捕捞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一)在汉江襄阳段及南河、北河、小清河、唐河、白河、唐白河、蛮河等主要通江水域和市域内其他种质资源保护区电鱼、毒鱼、炸鱼和使用“地笼网”“迷魂阵”等渔具渔法的行为;(二)违法生产销售电鱼、毒鱼、炸鱼的工具、药物和“地笼网”等行为;(三)“三无船舶”涉渔行为;(四)违法销售、运输、储存、加工、食用汉江野生鱼的行为;(五)市场主体以“汉江野生鱼”“江鲜”为噱头进行的宣传行为;(六)违反垂钓有关规定的行为;(七)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第三条举报奖励执行以下标准:(一)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奖励元;(二)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行政拘留标准的,奖励元;(三)举报人提供线索、证据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达到其他行政机关处罚标准的,奖励元;(四)举报违规垂钓行为并协助办案机关查实的,奖励元。以上举报奖励均限最先举报人。举报实行实名登记制,举报人应提供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违法情形、违法证据等,以便核查。第四条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曰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第五条各举报受理机关和执法机构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身份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第六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七条襄阳市城区包括襄城区、樊城区、高新区、鱼梁洲开发区、东津新区的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市财政统筹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其他县(市、区)举报奖励资金由本级财政负责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将举报查实奖励情况汇总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予以兑现。第八条举报受理流程: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受理举报信息,根据违法行为性质和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理或者转送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管执法委等相关部门查处。举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老河口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谷城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宜城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襄州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南漳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保康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枣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由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襄阳市农业农村局襄阳市财政局年9月30日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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